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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2

发布时间 : 2024-08-23 17:46来源 :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期间,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巩固提升行动“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突出巩固提升重点,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霞山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湛江某有限公司霞山分公司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23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湛江市某有限公司霞山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多款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罚款17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湛江市某美容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26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湛江市某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内使用有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片。经调查该药品是当事人通过京东到家APP上的零售药店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2024年1月12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对成某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销售“祈颜新金燕日霜”和“祈颜新金燕晚霜”进行调查,上述化妆品经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6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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