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必须由区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 : 2017-03-24 00:00来源 : 本网
一、受理范围
企业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3、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三、实施机关
霞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需报区政府或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区级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
1 |
1 |
纸质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
1 |
1 |
纸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
1 |
1 |
纸质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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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当天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当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理时限 |
3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备齐相关资料到服务大厅申请。
2.受理。办事大厅受理。
3.审查。相关业务股室及分管、主管领导审查。
4.领取结果。到办事大厅领取结果
八、办理收费
无收费
9、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霞山区政府机关大院二号楼5楼办事大厅 |
0759-2170111 |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工作日) |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