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 2017-12-29 00:00来源 : 本网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近年价格改革的重点之一。2015年8月15日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的规定,原属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商业配套以及除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码头、景
点、占道收费等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放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今年6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对有关停车场收费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网上公告征求意见、报法制局审查等程序后,出台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共十五条,主要规定和明确了如下几方面: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第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四、第五条规定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定价范围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范围。
三、定价原则和推行差别化收费
《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四、减免政策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在减免范围。
五、收费申请手续
《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属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设施经营者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应提供的资料手续。
六、规范收费行为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