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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霞山区启明等六家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10-28 10:58来源 : 本网

湛发改价格函〔2016137号 

湛江市霞山启明等六家民办学校:

  最近,经霞山区教育局同意,你们先后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调整小学、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考虑到办学成本逐年上涨、收费标准偏低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以及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同意对你们学校小学、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鉴于霞山区启明、为民、乐群、东升、智洋学校和南粤初级中学六家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学校等级、办学成本大致相近的情况,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上述六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学、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

  (一)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体检费。

  (二)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150元。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体检费。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即2016年秋季后入学的新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在校的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民办中小学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按照先减后缴办法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即按核定学杂费标准减去财政当年补贴公用经费后的标准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三)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杂费。

  (四)有关退费办法按粤价〔20092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 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 ,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中小学培养成本监审,为合理制定学杂费提供真实、合法的核算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六、民办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七、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亮证收费。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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