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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18-11-21 11:51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编辑:zjepbqf 发表时间:2018-10-25 16:58  点击:351 次   【字号   】 【打印】 【关闭

 

 

湛环罚字〔2018〕28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92646K

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石膏厂、磷肥车间正在生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复合肥车间旁边、污水处理站旁边、钣金仓处、石膏厂仓库旁边堆放的固体废物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和防流失。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3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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