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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环罚字〔2016〕4号

发布时间 : 2016-12-07 10:37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6〕4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石膏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石膏厂正常生产。经查,你公司石膏厂的60万吨改80万吨改进预处理磷石膏生产线项目于2006年11月建成投产,后于2013年7月将该项目产能提升为80万吨。该项目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噪声,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线的使用。于2016年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10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11号)、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的《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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