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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霞山海万达水产品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湛环罚字〔2016〕5号

发布时间 : 2016-12-07 10:35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6〕5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霞山区海万达水产品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000001991
组织机构代码:66654141-X
投资人:何彭波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三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1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常生产,主要生产产品是冻虾仁,生产时外排的污染物为废水、噪声和固废。经查,你加工厂至今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对外直接排放废水等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月7日、11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2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字[2015]10号),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6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听告字[201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不提出听证申请,只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认为公司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由于违建的小产权房太近导致卫生防护距离不够,无法通过环保验收,所以处罚不公平。且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排放,因此要求减免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以上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律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书面申辩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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