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保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湛江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16〕17号

发布时间 : 2016-12-07 10:29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6〕17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2月25日,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等媒体对你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磷石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2016年2月25日、2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分别到你公司及霞山区三岭山森林公园停车场旁洼地、茂名石化分公司港口分部湛江输油站正前方的洼地和后面的旧砖厂取土场洼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上述3处地点倾倒、露天堆放的磷石膏是你公司复合肥厂生产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按你公司规定磷石膏应交由你公司石膏厂妥善处置,但你公司石膏厂却未按法律规定处置磷石膏固体废物,将磷石膏交由其他人在野外倾倒、乱堆放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严重污染环境。另查明,你公司今年以来未按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25日、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且你公司在2015年度曾因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罚款处罚,拒不悔改,依法应当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15号),责令你即日起停止乱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磷石膏的违法行为并在30日内清理完毕乱倾倒、堆放磷石膏,消除污染。于2016年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6]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和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6]1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和42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对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两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