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保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 : 2016-12-04 10:46来源 : 本网

一、申请听证的条件
    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环保部门必须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环保部门承担。
    (一)吊销许可证;
    (二)对公民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停止建设和停止试生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
 
二、申请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组织听证程序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环境保护局须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确定听证组成员。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组成员,听证组由本局法制管理人员和非本案调查人员组成,听证组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三)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组成员的名单通知当事人、调查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组成员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听证组成员认为自己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领导应予以批准;局长可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组成员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局局长决定;其他听证组成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委托代理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听证开始时听证组应审核当事人的委托书。
    (七)听证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指证,并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被指控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质证和辩论。
    (九)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十)记录员须全面客观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应要求其签字盖章。
    (十一)听证组以合议的形式,依照本规定程序拟定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未经质证的证据或者经质证无法成立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三)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四)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或提出要求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 受理部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
    联系电话:3381651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