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妃活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6-12-04 10:15来源 : 本网
| 湛环限改字〔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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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郭某活:
身份证号码:4408***6
经营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下井神庙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6日,我局监察分局会同霞山分局人员到你洗衣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见你洗衣作坊生产。经查,你作坊于2015年7月开始建设,2015年8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生产时排放主要污染物是废水和废气,且你作坊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作坊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下井神庙前洗衣作坊项目。你若不执行本决定书,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作坊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下井神庙前洗衣作坊项目。我局对你作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