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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明洁洗涤厂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15

发布时间 : 2016-12-04 09:49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15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某划:
个体工商户字号:湛江市霞山区明洁洗涤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600281352
身份证号码:4304****6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挖尾村机场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2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明洁洗涤厂现场检查,检查时你洗涤厂正在生产。2015年3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洗涤厂停止生产。经查,你洗涤厂于2014年5月由别处搬迁至现址,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生产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污水,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2月3日和2015年3月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听告字【2015】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但你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不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9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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