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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汇通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09

发布时间 : 2016-12-04 09:46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9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汇通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32355
组织机构代码:72650540-3
法定代表人:顾伯明
详细地址:湛江市麻章开发区金园路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经监测,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PH值为4.56,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3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5)第C1-077号],你公司用水量《发票》等证明材料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5年6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逾期未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5]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1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予2015年3月应缴纳排污费837.9元的二倍,即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伍元捌角(¥1675.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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