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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08

发布时间 : 2016-12-04 09:45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8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000017320
组织机构代码:78299483-8
法定代表人:陈克智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31号之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0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家具、小五金加工项目于2012年9月开始建设,当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喷漆废气和加热工序使用的烧柴直热炉产生的废气。2015年3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在违法排放废气。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3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1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7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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