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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07

发布时间 : 2016-12-04 09:44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7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和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监测,你公司排放的污水中悬浮物为118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排放限值,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为1324 mg/m3,超过《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10)。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月4日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5)第C1-001号和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5)第C1-005号)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5]19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于2015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5]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34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罚款2015年1月应缴纳排污费2029.2元的2倍,即人民币肆仟伍拾捌元肆角(¥4058.4元),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两项合并罚款人民币万玖仟伍拾捌元肆角(¥49058.4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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