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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04

发布时间 : 2016-12-04 09:36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4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13日和2015年2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主要生产产品是复合肥和磷铵肥,生产时外排的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已2014年6月15日已到期,至今未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继续对外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2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作为市控重点污染源,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但我局于2015年2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在对外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71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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