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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01

发布时间 : 2015-02-11 00:00来源 : 本网

             
 
             湛环罚字〔2015〕1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000016941
组织机构代码:55171289-9
法定代表人:舒忠峰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临港工业园内宝石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4年12月1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经查,你公司100万吨/年菜籽综合加工项目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和废白土,其中废白土属于广东省严控废物(编号HY05)。你公司自2014年9月始将生产产生的废白土交由不具有严控废物处置资质的遂溪县遂城镇众合废白土加工厂处理。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1月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4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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