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21〕3号)
发布时间 : 2021-05-22 16:25来源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霞山区洁诚洗涤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03MA53F0G02F |
经营者 | 陈洋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环罚字〔2021〕3号 |
违法事实 | 该洗涤部实施了生物质锅炉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20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湛环罚字〔2021〕3号(湛江市霞山区洁诚洗涤部陈洋红).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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