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保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湛环罚字〔2019〕26号 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19-10-29 10:50来源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环罚字〔2019〕26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59912936G

 法定代表人:郑维先

 地址:廉江市横山镇七星岭(县道680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局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粤环函〔2019〕1061号)并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9)第147号),环境监察通知书载明:2019年4月24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2019年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你公司1#焚烧炉二噁英类排放浓度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0.3倍。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通知书》(粤环函〔2019〕1061号)、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9)第147号)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经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对该案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申辩:对《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9)第147号)的监测结果和监测时只采一个样品有异议,认为应该采三个样品取平均值;用一定的取样量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应该每周期采集不少于三个样品,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取平均值才能反映你公司二噁英排放的真实情况,若将一个样品的瞬时值数据作为处罚依据,你公司不认可,并请求不予处罚。经调查核实,根据中国环境监测站总站《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源字〔2019〕50号)中方案第二“二、监测内容……(四)采样数量及确定原则……1、2019年每季度各监测点位的采样数量,均根据上季度监测达标情况来确定,上季度监测达标的企业,本季度采集1个样品;上季度监测超标的企业,本季度采集3个样品。”的规定,你公司上一季度监测达标,因此只取一个样品是按照《2019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采样,符合采样规范,调查人员认定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22号)、送达回执和听证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