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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2-02 16:23来源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粤建保函〔2016〕640号)的要求,制订本通知。

(一)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本市市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且未享受任何形式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轮候家庭。

二、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保障资金支付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当年租赁补贴发放人数、金额等,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优先使用当年(或往年结余的)上级资金发放全市租赁补贴。上级资金使用完毕后,市财政全额支付赤坎区、霞山区的租赁补贴。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市财政按50%的比例,使用地方财政预算经费支付当年租赁补贴剩余金额。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户口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公租房轮候家庭,每月可领取10元/平方米的租赁补贴。

(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每月可领取3元/平方米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1人户保障标准为20平方米,2-3人户保障标准为40平方米,4人以上户保障标准为50平方米。

五、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领取租赁补贴的协议,并按要求开设用于领取租赁补贴的个人银行账户,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人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或拥有超面积自有住房的,应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获得自有住房合法证明的次月起,主动申报停发租赁补贴。

六、实行动态管理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查后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应停止发放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二)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

等情况,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关于发放市区租赁补贴发放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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