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湛江市霞山环境卫生管理处“8•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1-06 10:30来源 : 本网
湛霞安办〔2014〕36号
霞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湛江市霞山环境卫生管理处“8·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湛江市霞山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安全监管局:
2014年8月30日17时15分,位于霞山区菉塘北五路3号的湛江市霞山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霞山环卫处)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霞山环卫处“8·30”机械伤害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湛霞府函〔2014〕335号)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彭康养(霞山环卫处员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决定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 黄永权(霞山环卫处车队修理厂员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程序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杨正庆(霞山环卫处车队修理厂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程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吴仲熙(霞山环卫处车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程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廖芝辉(霞山环卫处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责成霞山环卫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霞山环卫处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落实有关事故防范措施
霞山环卫处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认真从思想上、制度上和管理体制上深刻反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在2015年1月5日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联系人:杨支援,联系电话:2173951)
抄送:区纪委,区检察院,区府办。
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