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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 2022-10-14 11:47来源 : 霞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06时44分,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中纺粮油公司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17.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6月1日,区政府授权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林智伟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交警霞山大队、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等部门同志参加的“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情况。

  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注册日期:2010年2月5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5月25日止;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型号:东风日产柴牌DND5243GJBCWB452K;车架号码:LUDM4BZK290008174;发动机号:177981A;车身颜色:红白色;车辆使用性质:营转非;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000KG,装备质量为11805KG,肇事时该车总质量为43750KG,超载约90%,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过3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3起。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投保人为: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2.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情况

  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颜色:银色,车辆品牌:会铃牌,型号:TDR22Z,电动车编码:20190386306,车辆所有人:戴某,该车没有保险。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陈某,是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2005年6月15日,有效期:长期,准驾车类型:B2,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符合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条件。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现场对陈振畴进行三次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分别为17mg/100ml、13mg/100ml、11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交警霞山大队对陈某的尿液进行检验,无毒驾行为;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陈某近三年有4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4起。

  2.戴某,是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的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戴四的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份含量为0mg/100ml。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系均合格;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制动系、转向系合格,照明系不具备检验条件。

  (四)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虞某,注册资本:1053万美元,成立日期:1998年06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水泥构件制品;配套散装水泥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出租;自有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以上所有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目前共有重型特殊结构货约50车辆,全部用于运输本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事故调查小组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名下车辆对外提供运输服务的现象。

  (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1.湛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湛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监管职责,与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监管,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主任和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任每月带队检查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湛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2.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湛府〔2021〕7号)两份文件,混凝土企业相关资质的办理还没下放至区级住建局,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霞山区住建局积极配合湛江市住建局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今年6月份源头治理工作安排,混凝土搅拌车出厂前由住建监管(区住建配合市住建管),混凝土搅拌车出厂后由交通和交警部门监管,根据分工,霞山区住建局配合湛江市住建局对出厂前混凝土搅拌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混凝土企业落实混凝土搅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月向市级交通部门报送检查报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17.5万元(其中车辆损失为2000元,事故死亡赔偿损失为117.3万元)。

  (七)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22年5月30日6时44分,为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中纺粮油公司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工农路方向,西往湖港路方向,南侧为中纺粮油公司,北与百蓬路连接形成丁字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视线良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楚,事发路段为弯道且设有人行横道。

  3.肇事车辆停放位置。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停在湖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内,车头往东方向,车尾往西方向,右前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6.9米,右后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7.1米,右后轮到基准点距离为10.78米;湛江Y4851临号牌的电动车右侧倒地被压在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底下,车头往南方向,车尾往北方向,前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7.4米,前轮到基准点的距离为14.26米。

  4.车辆痕迹。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角离地高62-74cm、前往后入8-15cm处有碰撞痕,车头离地高60-62.5cm、左前灯下方左往右入32-36 cm处有碰撞痕,车头离地高60.5-68.5cm、左往右入76-85 cm处有碰撞痕;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尾部离地高60-74cm、左侧后往前入15-27cm处有碰撞痕。

  5.地面痕迹。现场地面有2条痕迹,1条为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倒地后拖地痕迹长86.6米;1条为血迹长71.78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22年5月30日,陈某驾驶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建龙公司霞山区宝河路1号厂区装载水泥(约22.75吨)前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时44分许途经霞山区湖光路中纺粮油公司路段时,与在前面同向行驶的戴某驾驶的湛江Y4851临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在事故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2年5月30日6时50分,交警霞山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湛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霞山区湖光路清辉综合市场发生一起混凝土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有1人受伤严重。值班民警接到警情信息后立即带领2名辅警出警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交管中队值班民警及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医护人员已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受伤人员已死亡。鉴于案情严重,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交警霞山大队大队长带领交管中队及勤务一中队警力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勘查及疏导交通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衍生事故。同时交警支队交管大队领导带领交管大队民警到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勘查工作,经过努力,于当天上午9时2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陈某被传唤到交警霞山大队交管中队办案区接受调查。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群众闹事,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经查实,现场勘查人员从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期间,没有缺岗、离岗、脱岗。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尸体已处理,交警霞山大队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正在协商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而超车,且超车时不注意安全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违法行为不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事故间接原因

  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和考核标准;未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建立员工陈振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中纺粮油公司路段“5·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中纺粮油公司路段“5·30”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粤G4417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陈振畴,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而超车,且超车时不注意安全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交警霞山大队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湛江Y4851临号牌电动车的驾驶人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违法行为不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在事故中死亡,其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霞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针对此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霞山区安委办提醒湛江市交通局、湛江市住建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企业基本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新秩序,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及等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的基本安全保障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真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生产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针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建龙公司要针对公司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台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混凝土装载及经营行为,杜绝超载现象。根据《湛江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湛安〔2020〕4 号)和《霞山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方案》(湛霞安〔2020〕6号)的规定,建议湛江市住建局对建龙公司进行约谈,立即督促该公司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再教育。

  (二)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区城综局和交警霞山大队部门要针对事故路段进行认真调研,确实存在隐患的要马上提出切实有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压实责任,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

  (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交警霞山大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保持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秩序管理,加大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大货车超载、超速及有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霞山大队牵头相关单位(部门)针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存在的短板,抢占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广泛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用工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特别是对电动车不按车道、逆行、超员及大型货车右转弯出现视觉盲区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全力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全市公安交警部门“五大要素”摸排管控行动要求。交警霞山大队要紧紧围绕“喜迎二十大,忠诚保平安”主题主线,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为牵引,结合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人、地(路)、物(车)、事、组织(企业)”等“五大要素”摸排管控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努力减少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全力防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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