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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6-01-20 20:07来源 : 本网

湛霞府公〔2026〕2号

  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25〕70号

  批准时间:2025年10月4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湖光快线北侧、椹川大道西侧(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镇(街道)名称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小计

  耕地

  

  

  

其他农用地

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楼下村经济联合社

  0.1603

  0.1574

  0.1466

  0.0108

  0

  0

  0

  0.0029

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2171

  0.0398

  0.0276

  0.0122

  0

  0

  0

  0.1773

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房内经济合作社

  0.4795

  0.0565

  0

  0.0565

  0

  0

  0

  0.4230

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经济联合社

  0.0844

  0

  0

  0

  0

  0

  0

  0.0844

       合  计

  0.9413

  0.2537

  0.1742

  0.0795

  0

  0

  0

  0.6876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备注:1.根据我市2024年3月12日以湛府通〔2024〕2 号公告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霞山区海头街道楼下村经济联合社、屋山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屋山村房内经济合作社、屋山村经济联合社区片综合地价为240万元/公顷。该项目补偿标准符合湛府通〔2024〕2号公告的规定,具体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2.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途径

  1.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征地公告的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

  (二)根据霞山区政府2024年5月16日发布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收土地预通告》(湛霞府通〔2024〕9号),自2024年5月16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粤府土审(16)〔2025〕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pdf

                  2.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pdf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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