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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发布时间 : 2024-12-26 10:26来源 : 本网

湛霞府通〔2024〕27号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拟征收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陈铁村官营经济合作社、海头街道深田村经济联合社、海头街道西厅村经济联合社、海头街道西厅村西上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575公顷,作为湛江市2015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湛阳路、湛清路、顺通路、港城路道路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霞山区机场路北侧,东至X669道路、霞山区机场,西至湛江大道,南至机场路,北至湖光快线。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征地总面积为0.7575公顷,农用地0.7434公顷(其中耕地0.0269公顷、园地0.1865公顷、林地0.5109公顷、草地0.01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建设用地0.0141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作为湛阳路、湛清路、顺通路、港城路道路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即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6万元/亩(240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以折算货币的方式落实,霞山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20万元/公顷(48万元/亩)。

  (三)社保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霞山区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4.3万元/亩)的16%标准计提,即2.288万元/亩计提,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先确定到户再确定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事处(地址: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二路2号,联系人:蔡弘任,联系电话:0759-2126912)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政府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事处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1.pdf

附件:勘测定界图2.pdf

附件:勘测定界图3.pdf

附件:勘测定界图4.pdf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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