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11-29 18:54来源 : 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管理队伍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推进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相关工作,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霞山区各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海头街道办事处、爱国街道办事处、东新街道办事处、工农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海滨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新园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行政检查事项
在本区域内对下列单位及个人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1.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如九小场所;
3.经营性自建房的使用者,住宅建筑的管理人或使用人。
(三)委托权限
1.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
2.行使本协议委托事项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委托单位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引发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具体工作由受托方实施。
3.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
1.依法依规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发现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
3.委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承担行政、民事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4.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依法收回委托事项专用章、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等。
(2)委托方的义务
1.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托方依法行使受委托职权,不随意干涉。
2.向受托方提供委托事项专用章或者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表证单书等,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与受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共同探索优化简化委托事项办理流程等便民措施。
4.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遇有疑难事宜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五)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的权利
1.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2.请求委托方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相关依据、办理流程等开展业务指导和进行培训。
3.对把握不准或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报告,并得到相应指导。
(2)受托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实施机制,在受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
2.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怠于实施委托事项。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本地区的信用平台等公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确保公示数据规范、准确。
5.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严格管理委托方交付的委托事项专用章。专用章应当视同单位公章进行统一保管,不得由内设机构保管。
7.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委托方备案。
8.建立完善办理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9.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积极探索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措施。
10.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11.接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所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2.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确定的各要素。
13.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为:2024年霞山区各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