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市霞山区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4-11-27 17:51来源 :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目的
为规范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湛江市霞山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的化肥产品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为掺混肥料。
3 检验依据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GB/T 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
4.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
4.2.1掺混肥料产品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湛江市霞山区的化肥产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包装完好的瓶装、桶装或袋装产品。
每个品种类别随机选取一批,按相关的标准要求确定选取抽样的袋数。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采样,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如实准确填写《抽样单》,填写抽样封条并签名,严谨封存样品。一份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
当独立包装产品重量低于抽样数量要求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对于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还应在抽样时提供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 检验项目及属性划分、判定依据标准
5.1 掺混肥料(BB肥)
5.1.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见表1。
表1 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5.1.2 判定依据标准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判定原则
6.1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 异议复检
7.1抽查企业对结果异议时,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复检采用备用样检验。
7.2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