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霞山区委办公室、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霞发办〔2019〕15号)和《湛江市霞山区机构改革方案》(霞发〔2019〕4 号),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的制度、标准、规范。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单体八层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已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区局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市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省厅和市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执行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和资源的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和林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林地产权,参与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负责管理木林采伐、运输和经营工作。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统筹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
(二十三)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