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13时10分,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与三轮自行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12月27日,霞山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航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港航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同志参加的“1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情况。
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注册日期:2021年03月0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03月03日止;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ZZ4257W324HE1B;车架号码:LZZ1CLXB2MM841241;发动机号:210117745387;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整备质量为8800KG,肇事时该车总质量为8800KG,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没有过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综合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三份保单保险总金额共618万元,投保人为: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注册日期:2021年03月0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型号:HFV9402GSYA;车架号码:LA9NCG7B4LFLH1312;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灰;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3700KG,整备质量为6300KG,肇事时该车总质量为39860KG,,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没有过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三轮自行车情况
三轮自行车,颜色:蓝色,脚踏式,无号牌。
(二)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苏某飞,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2003年04月18日,有效期:2015-04-18至2025-04-18,准驾车类型:A2,肇事时驾驶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经交警港航大队现场对苏某飞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分别为0mg/100ml;经交警港航大队对苏某飞的尿液进行检验,无毒驾行为;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苏某飞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梁某井,男,汉族,1950年03月29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肇事时骑三轮自行车。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交警港航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对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及三轮自行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系均合格;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系、照明系均合格;三轮自行车制动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转向系合格。
(四)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5780M,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08月06日,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政府办公楼5-8号,营业期限:2008年08月0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品)。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正在协商处理中。
(六)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22年12月26日13时10分,为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湛江港,西往霞山江南果蔬批发市场,单向路宽860CM,双向共四车道,中心设置绿化隔离带,水泥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设置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清晰,海港大道限速60公里/小时。
3.肇事车辆停放位置。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停在海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内,车头往西方向,车尾往东方向,左前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140cm,左后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130cm,左后轮到基准点距离为322cm;三轮自行车在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方,车头往北方向,车尾往南方向,前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165cm,前轮到基准点的距离为64cm。
4.车辆痕迹。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角离地高61-63cm、前往后入7-13cm处有碰撞痕,车头离地高41-4cm、左前角离地高往右入10-15cm处有碰撞痕;三轮自行车右后轮胎、车斗有碰撞痕。
5.地面痕迹。现场地面有1条痕迹,为三轮自行车倒地后拖地痕迹长454cm。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22年12月26日13时10分左右,苏某飞驾驶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海港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湛江市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村口路段的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的梁某井骑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井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2年12月26日14时11分,交警港航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湛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路段发生一起大车渝DM1018与三轮自行车相撞的事故,有人受伤严重。值班民警接到警情信息后立即和大队领导出警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交管中队值班民警及大队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医护人员已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受伤人员已死亡。鉴于案情严重,交警港航大队大队长带领交管中队,指导事故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勘查及疏导交通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衍生事故。经过努力,于15时07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苏某飞被传唤到交警港航大队交管中队办案区接受调查。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群众闹事,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经查实,现场勘查人员从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期间,没有缺岗、离岗、脱岗。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尸体已处理,交警港航大队于2023年03月16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苏某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井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正在协商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苏某飞驾驶大货车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慢行,并且不注意观察路面,没有及时发现经过人行横道的三轮自行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梁某井无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考核标准等内容①,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效果不佳,未能确保员工苏某飞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②;公司未能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前发现和预防员工苏某飞的危险驾驶行为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路段“12·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港大道宝满村路段“1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渝DM10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05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驾驶员苏某飞,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慢行,并且不注意观察路面,没有及时发现经过人行横道的三轮自行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交警港航大队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企业属地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重庆市金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鉴于以上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由企业属地道路输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针对此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霞山区安委办将本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转交企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新秩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运输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针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二)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区城综局和交警港航大队部门要针对事故路段进行认真调研,确实存在隐患的要马上提出切实有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压实责任,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
(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交警港航大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保持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秩序管理,加大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大货车超载、超速及有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