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霞山区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zjxs.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主要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初级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方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单位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站为霞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 // www.zjxs.gov.cn)。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单位在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路69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路69号  

  邮政编码:52400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9-2173779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