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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霞山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3MB2D091749/2025-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霞山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2-10
名称: 【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罚款高达十万余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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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罚款高达十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5-02-10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某日凌晨,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对某村一生猪私宰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宰生猪6头及生猪产品(已放血刮毛未开膛)1头,屠宰工具4把。当事人陈某从事生猪屠宰场所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同日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陈某承认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是私自通过中介购进生猪,在家中自设的屠宰点宰杀分割后到市场销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陈某于近日缴纳了罚款十万余元,案件履行完毕。

  三、法律链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猪肉等生猪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通过对此类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查处,严肃惩办,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震慑了从事私屠滥宰活动的违法分子,确保了消费者餐桌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也警示了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