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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3MB2D065043/2022-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霞山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3-14
名称: 转《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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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7  浏览次数:-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 体、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 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  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市内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 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 技 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二是公益类, 主要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 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 技术 引进、 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 重大关键性、 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 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结合,与高校和科研 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技术输出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 提 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育,建立健全 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五)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 设计、 试验和咨询等工作, 提高产学研结合、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 公益类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 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 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为本行业或领域相关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 量监督、技术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集聚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育。

    第六条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负责工程 中心的认定、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工程中心的培育、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定期对工程中心运营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报企业类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对象。 在湛江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 1000 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四)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 5 项(含) 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 管理机制。研发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申建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面向对象。在湛江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二)研发投入。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 研究开发经费。近 3 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 600 万元。

   (三)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必 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研 发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 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 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四)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 拥有 5 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近 3 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 域市级(含) 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 性成果不少于 2 项。

  (五)管理机制。研发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 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工程中心。申请公益类的工程中 心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为该单位重点支持建设的技术领域(如重点学 科、重点专科等),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不能重复 申报。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湛江市+核心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 工程中心命名不能与市已有的工程中心重名)。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湛江市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认定可行性报告》。

   (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

   (三)上一年度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 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四)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五)知识产权。

   (六)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报告、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 结题验收报告等)。

   (七)成果转化: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

   (八)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履职记录(近 3 个月社保或纳税)。

   (九)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十)产学研合作: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 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且不少于 2 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成熟 一个认定一个, 分批审理组建。

    第十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 区)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科技 局申报通知要求, 组织发动辖区内单位积极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湛 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 定可行性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送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驻湛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市 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工 程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 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20 万 元(同一工程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财政资金补助,已获得省级工程中心认定的不得享受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作为独立法人的 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 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 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为驻湛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工程中心由  市科技局进行日常管理,其余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县(市、区) 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主任变更等重 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工程中心依托单 位在岗在职、具有副高级(含) 以上职称的人员,由工程中心依托 单位任命并保持相对稳定。工程中心需设立 5 人以上、长期稳定的技术专家顾问团队,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 和条件。经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和工作进度,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财政经费后补助的,按资助单位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每 3 年进行一 次考核评估(考核标准参照当年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实施),重点评 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 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为优秀、 合格等级的保留工程中心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等级的 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其依托单位 3 年内不能重复申报工程中心认定。自认定年度后3 年内通过省级工程中心认定的,可直接视为通过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 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湛科〔1998〕52 号) 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