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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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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5-04-09
名称: 工农街道请休假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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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街道请休假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条例,为落实街道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加强对休假的管理,特制定本休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一)年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享受了探亲假。

  5.年休假要求:

  (1)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实行轮流休假,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不了假的情况,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休假职工参加日常工作。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二)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需经领导批准请事假。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先使用年休假,年休假使用完后方可使用事假。

  3.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三)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广东省法定产假至少为98+80(178)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期,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6.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

  1.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批准,可按规定给予1-5个工作日丧假,途中时间另计。

  2.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4.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6.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二、请休假管理

  (一)凡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二)填报《休假申请单》履行请休假手续,并将审批同意的《休假申请单》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四)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各股室、各村居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六)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七)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八)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

  (九)请假审批流程:

  1.街道干部

  (1)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请假,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3)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区管干部、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应报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4)中层以下干部请假,半天以内,须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须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须经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申请人

请假天数

批准人

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领导班子成员


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区管干部、中层干部

2天以内

分管领导

2天及以上

对应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

中层以下干部

半天以内

股室负责人

半天以上2天以内

分管领导

2天及以上

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

  2.村居干部

  (1)村居书记请假,半天以内,须经挂点领导批准;半天以上,须经挂点领导同意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2)村居干部请假,半天以内,须经村居书记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须经村居书记同意后报挂点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须经村居书记、挂点领导同意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申请人

请假天数

批准人

村居书记

半天以内

挂点领导

1天及以上

街道主要领导

村居干部

半天以内

村居书记

半天以上2天以内

挂点领导

2天及以上

街道主要领导

  (十)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如情节严重,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十二)不按请休假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对请休假不请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股室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及时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