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霞府办〔2020〕8号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财政
资金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霞山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业经中共霞山区委十届第175次常委会扩大 会议和区政府第十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霞山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
(2020年5月修订)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 区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法规,结合霞山区实际,修订霞山区财政资金审批办法如下:
一、各类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年度区级预算资金的审批
年度区级预算资金是指每年年初由区财政局组织全区预算部门编制,报经政府、区委和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初预算区级资金。
1.年度区级预算经区人大批复后,30日内由区财政局将全年预算批复到预算部门。
2.属基本支出的,预算部门直接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3.单个单位使用的区级预算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审批使用表1)
4.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区级预算专项资金和年初预留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整体初步使用方案后报政府,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其中:
(1)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审批使用表1)
(2)2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审批使用表2)
(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区政府办公会议(区长、分管财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审批使用表2)
(4)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审批使用表2)
(5)2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审批使用表2)
(二)年度预备费资金的审批
预备费是指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湛财预[2015]96号)规定,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动支区级预备费时,由资金使用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动支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是否动支预备费意见,报区政府按权限审批办理(审批使用表3),其中:
1.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2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区政府办公会议(区长、分管财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4.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5.2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如遇救灾等突发性应急事项支出,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
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我 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专项资金。(审批使用表格4)
1.属于已指定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属于有分配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3.属于未指定使用单位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整体使用方案,按资金额度,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以下流程审批:
(1)下达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下达资金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使用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报经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
(3)下达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审批手续,报经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
(四)回收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审批
回收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年未使用按规定由区政府收回的补助资金,及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年终结余资金。
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终结余的,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由财政回收统筹安排;确需继续使用的,可按程序申请列入次年年度预算重新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规定超过2年的未使用应由同级政府收回的补助资金,全部按规定回收统筹安排,重新安排方案除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审批使用表格5),还需报区人大批复再实施。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2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区政府办公会议(区长、分管财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4.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5.2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五)市下达的重点项目或土地收储代管资金
市下达的重点项目或土地收储代管资金是指由省、市相关业务部门不经过市财政直接下达的重点项目或土地收储代管资金。
申请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或土地收储项目代管资金,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由区重点项目或土地收储项目负责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报项目的区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区长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审批使用表格6)。
(六)年中需新增财政支出资金的审批
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都无法解决,确需增加的,参照 “年度预备费”审批程序执行(审批使用表2),并列入年度预算调整。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2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区分管领导、区分管财政领导和区长逐级审批后,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区政府办公会议(区长、分管财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4.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5.2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逐级审批。
二、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绩效导向
(一)加强内控管理
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日常经费要均衡支出,项目经费不得随意调整,杜绝挤占挪用预算及专项资金。
(二)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预算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核查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等程序和制度,对项目进展及项目质量把好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动接受监督
区财政局要依法落实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批、报告和备案等规定。配合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区审计局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区业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强化绩效导向
区财政局加强绩效管理,对财政资金执行的监督检查需常态化,除了日常的会计监督检查,每年由区财政局绩效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绩效考核。同时充分运用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政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2016年印发的《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财政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