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4.10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设备已报废、迁移、拆除或者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经现场核实后,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核查,本公告附件所列的3家单位4台特种设备已停用,我局拟对附件所列清单的特种设备(2026年第1批)予以公告停用。
相关特种设备权利单位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联系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陈建平
联系电话:2538708
附件: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
粤公网安备440803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