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燃气气瓶)置换、报废管理,防范报废气瓶流向社会引起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收购和处置废旧气瓶
消除废旧气瓶使用功能(报废处理)只能由气瓶检验机构实施。气瓶充装单位可以置换个人的废旧气瓶,然后交给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废旧气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或交给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个人)严禁收购废旧气瓶。
二、气瓶报废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报废:
1. 气瓶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评估合格后延长的使用年限;
2. 经检验判定应报废的气瓶(例如瓶体腐蚀、焊缝存在裂纹、阀座倾斜等);
3. 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
4. 无法保证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
三、报废程序与要求
1. 禁止转卖报废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既是气瓶的产权单位也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担起本单位废旧气瓶的回收、报废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转卖、转移报废气瓶,禁止自行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交给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强制送检报废
入库审核不通过、非自有产权气瓶纳入报废气瓶处理。
检验机构应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
充装单位应在消除使用功能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湛江市霞山区燃气气瓶报废处理月报表》(含检验机构现场影像等资料)。
四、规范气瓶置换
1. 充装单位通过科学合理的作价补偿机制,回收用户自有气瓶(无任何产权标志),推行用户 “交押金” 入户模式,让用户终身免费使用气瓶。
2. 用户持有他人产权气瓶,充装单位应引导用户到原产权单位充装。
3. 用户变更充装单位,应将气瓶退回原产权单位。
4.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禁止充装单位以任何形式置换、收取、侵占、抢夺他人产权气瓶。
原已置换、持有他人产权气瓶可以参照《湛江市燃气企业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或产权转移指导意见》进行交换或报废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移、处置。
五、充装单位自查
充装单位应每日清查存放的各类报废气瓶(含审核不通过、非自有产权气瓶),建立台账并留存影像记录,存放时间不应超30天。
六、违规处理
1. 充装单位自行处理、销售、转卖、转移报废气瓶和他人产权气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理。
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个人)严禁收购、储存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各类燃气气瓶,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请区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及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个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燃气气瓶安全。
举报电话:12345。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粤公网安备440803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