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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霞山区2025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发布时间:2025-04-30 16:14   来源:本网

湛霞府通〔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湛江市霞山区2025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湛江大道-湛清路节点优化、湛阳路西延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西厅村西上经济合作社、西厅村西内经济合作社、西厅村西外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湛江大道-湛清路节点优化、湛阳路西延线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土地现状

  征地总面积为0.3248公顷,农用地0.3248公顷(其中园地0.0738公顷、林地0.0295公顷、草地0.1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8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即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西厅村西上经济合作社、西厅村西内经济合作社、西厅村西外经济合作社: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6万元/亩(240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以折算货币的方式落实,霞山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20万元/公顷(48万元/亩),应安置为商住、商业服务业用途实物留用地,但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0%补偿;安置为工矿、仓储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但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补偿。

  (三)社保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霞山区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4.3万元/亩)的16%标准计提,即2.288万元/亩计提,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先确定到户再确定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事处(地址: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二路2号,联系人:蔡弘任,联系电话:0759-212691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事处(地址: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二路2号,联系人:蔡弘任,联系电话:0759-212691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通告。

附件:湛江市霞山区2024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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